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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博辣评“农家乐”

  立博走进农家院,吃农家饭、喝农家酒、住农家房······没错,它就是本世纪新生旅游产品中的“奇葩”——农家乐。

  “农家乐旅游”是城市需求和农村资源(尤其是城郊农业综合资源)相互适应、相互作用的结果,其开辟了一条传统农业增收和结构调整的新路子;同时也为广大农民改变精神面貌,加快农村文明建设进程提供了机遇。

  近年来,各部门、各地出台了较多涉及“农业农村农民”发展旅游的标准与规范,对农家乐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;但部分标准与规范中也出现了一些误区和偏差,笔者不揣冒昧,谈谈自己的看法。

  目前,各地正在按中央部署大力实施旅游扶贫工作,这一举措深得民心,激发了农民创新农业生产的积极性;而正当农民们欣喜地准备利用自己的庭院立博、果园、鱼塘兴办农家乐以增加“额外收入”时,一些脱离实际的“标准、等级”横亘在前。

  个别地方在创建“示范点”和评星定级时,将一些规范超高量化,定了一些较高的标准,如提出每户农家乐应该有多少平方米的停车场、多少间客房,卫生间必须有抽水马桶,厨房要有不锈钢灶台等。

  个别部门甚至在创建和评定等级过程中“经意”或“不经意”地设置了行政许可,有的地方要求“农家乐”开业要先到工商局登记注册,然后上税。

  农民伯伯们困惑了:中央说依靠旅游帮我们减负,怎么感觉一做跟旅游挂钩的事,就好像给我们“增负”了?

  1.经营业主是农民。通过自家良田、果园、鱼塘、牧场等展示农村风貌、农业生产过程、农民生活场景来吸引游客;餐饮接待设施完全利用自家宅基地和现存生活设施改建或改善而成;关键特征是,农民的“主要工作”仍是农业生产,开办“农家乐”只是为了“增加额外收入”。

  2.经营业主不是农民,而是其他投资主体。他们利用“土地流转”这一形式租用农民田地,大兴土木、修建相对大型的旅游餐饮接待设施;就连一些游乐设施也是人为修建,甚至连花草等绿色植物也是园林公司提供;利用这些设施来吸引游客,赚取经济利益。

  笔者认为:第一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家乐。应对它大力扶持,积极引导,逐渐规范,而不应该在发展之初就高标准、严要求,不宜实行工商登记、上税等等。

  第二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家乐。它的规模大、设施多、接待量大,已经成为建在城市周边的“休闲度假设施”,其不应纳入农家乐的“等级评定”,可以纳入“旅游景区”等级评定。这类所谓的“农家乐”应该进行工商登记,依法上税。

  发展农家乐应该以农为根,尤其是以农民为根。它的业主是农民,主业是农业,利用农闲发展旅游“副业”;土地是自己的土地,接待设施是因地制宜改建或改善。如果将副业转为主业,那便不属于农业旅游范畴了,更不应纳入农家乐的范围立博。

  由于“农家乐”已经成为大众品牌,许多开设在城里的餐饮服务设施也大打农家乐招牌,但同实际倡导的却相去甚远。对这类打农家乐旗号的旅游餐饮接待设施,评星定级者应做到心中有数,保持清醒的认识。

  农家乐以什么为“单位”?现在一部分经营点都以自己经营设施所占(租用)土地(围墙范围)或某一“行政区划”为单位。但是“家”在哪里?“农家”更是未见踪影。

  西班牙等旅游发达国家已经有先例,农家乐以家庭为单位,不求全、不求大,体现出“家庭”的形态。既然是“家”,其规模就应该适度,不贪大求洋;发展应该特色化,不能同质化。

  所以,“家”是农家乐的载体,无“家”不足以成“农家”。就这点而言,真正评定农家乐时倒应该限定其规模,超出“家”的概念或规模过大可以纳入“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”范围。

  农家乐以何为乐?我们看到的娱乐项目千篇一律:棋牌、卡拉OK之类。大多数游客也“乐”在打牌、唱歌上,城里人戏言:换个地方打牌。

  其实,“乐”也可利用“三农”做文章,设计参与性强的项目,简单的农事、农活立博,如采摘、推磨、苗木盘扎等。以“乐”为魂就是要发扬光大农耕文化,在文化元素上下工夫,做出具有体验性的项目。

  发展“农家乐”的根本目的是帮助“农民”增收。如果强制推行一些脱离实际的“规范、标准”使农民完全丢掉主业而开办“副业”,甚至举债达标,一旦经营不善,生活将难以为继,这与发展“农家乐”的本意背道而驰。

  评判推动农家乐发展是否成功的关键指标是“农民是否增加了收入”,主管部门在给予引导、规范的过程中,要防止因“达标、评级”导致农民减收,甚至负债、亏损。